
近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了我县首例特殊待遇服务期违约案,劳动者曹某因违反协议约定,仲裁委依法裁决其返还用人单位预支的一次性补偿费13万元。
曹某系中南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高技能特殊人才。2019年12月,曹某与县内某用人单位签订《特殊待遇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10年,同时约定服务期未满3年,曹某应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提前预支给乙方的一次性补偿费。
2020年2月,用人单位提前预支给曹某一次性补偿费13万元。9月,曹某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未涉及任何原因,且未经批准就擅自离职至今。10月,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11月17日,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与曹某签订的《特殊待遇服务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认为,促使个别特殊劳动关系实现相对平等,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曹某作为高学历、高技能特殊人才,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职业技能及与用人单位进行议价的能力,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弱势劳动者。因此,劳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不宜过多给予倾斜,而更应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基于曹某不诚信的单方提前离职行为,要求其承担约定义务,并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故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裁决曹某返还用人单位预支的一次性补偿费13万元。
据悉,《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9日生效后,曹某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还款意向协议,计划在半年时间内全部还清,至发稿时已返还用人单位补偿费3万元。致此,衡山县首例特殊待遇服务期违约案,也是衡山县用人单位诉劳动者争议仲裁第一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责编:徐梅芳
来源:衡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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